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債權轉讓及受讓協議

法律 閲讀(3.29W)
債權轉讓及受讓協議
受讓人持債權轉讓協議通知債務人該債權轉讓是否有效
從訴訟角度來看,那麼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後。”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採用通知主義原則。從審判實踐看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即使通知的行為存在瑕疵,通知的行為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轉讓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時,受讓人有可能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如果嚴格限定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為轉讓人,應當通知債務人,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如果雙方的債權債務事實客觀存在、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了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也應當認定該轉讓行為有效,這樣更有利於客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