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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的職責具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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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的職責具體包括哪些
董事會的職責具體包括哪些
1、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2、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有: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3、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
4、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