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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仲裁裁決異議的申請

法律 閲讀(3.23W)
對仲裁裁決異議的申請
對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異議
(一)被申請人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多。民訴法規定,在執行程序中,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六種情形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後,可以裁定不予執行;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等六種情形的,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實踐中,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裁決,被申請人往往以仲裁裁決在實體或程序上違反法律為由提出異議,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據統計,某區法院1998至2021年來共受理執行仲裁裁決案件62起,其中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有34起,佔到了55%。

(二)執行仲裁裁決案件拖的期限長。被申請人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即申請法院不予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造成的直接後果是申請執行人花費人力、財力重複參與聽證、舉證、辯論程序,無疑等於參與第二次訴訟,一方面造成訴累,另一方面拖延了時間,使一部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因時間上的拖延而難以得到保障。

(三)裁定不予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不規範。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關於不予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沒有具體規範的操作規程,特別是對事實的認定、證據的審查,基本上依靠審判人員、執行人員的主觀判斷、自由裁量,從而導致一些並無“瑕疵”的仲裁裁決被作出不予執行或撤銷的裁定。還有些審判員、執行員受人情、關係等因素的影響,執法不嚴,草率裁定不予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實行的是一審終審制,既不能上訴也不能再審,這就使一部分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救濟。

以上就是對對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異議要怎麼解決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