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哪些情況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法律 閲讀(3.13W)
哪些情況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哪些情況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以下情況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1.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2.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調查,如實説明本人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