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法第31條是如何規定的呢?
《行政複議法》第31條第3款規定:“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
法律效力。”複議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具有確定力,即具有不可變更的特性,申請人不得再次就同一事實和理由申請複議; 第二,具有
執行力,申請人和被搜索申請人都必須履行復議規定的義務,申請人若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訴訟期間不會停業複議決定的執行; 第三,具有拘束力,複議決定一經生效,就具有不可爭辯的權威性,當事人必須無條件按決定的要求拘束自己的行業。除非經行政訴訟或者其他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決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