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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截圖是否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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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截圖是否可以作為證據
微信截圖是否可以作為證據
微信截圖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法院應該對該截圖的真偽進行核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