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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計算財產損失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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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計算財產損失價值
民事訴訟期間如何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期間內,而從下一個小時或者從次日起算。期間以月計算,則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計算的,不分平年、閏年。以月計算的,期間屆滿的日期,應當是屆滿那個月對應於開始月份的那一天;沒有對應於開始月份的那一天的,應當為屆滿那個月的最後一天。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如星期六、星期日、“五一”、“十一”、元旦、春節,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無論是法定期間還是指定期間,都不包括在途時間。比如,訴訟文書是郵寄的,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確定期滿前是否交郵,應當以郵局的郵戳為準,只要郵戳上的時間證明在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已將需郵寄的訴訟文書交付郵局,就不算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