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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能夠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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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能夠缺席判決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離婚案件能夠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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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能否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能否缺席判決有人認為,離婚案件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該類案件中的被告屬於《民訴法》第100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其拒不到庭不能適用缺席判決,而應該適用《民訴法》第100條規定的經兩次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可以拘傳到庭。持這種觀點的人在理論上是正確的,但實踐中面對大量的離婚案件,如果每個離婚案件的被告不到庭都採用拘傳的辦法,不僅會浪費大量的審判資源,而且《民訴法》130條也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該規定並未排除離婚案件不可以缺席判決。所以筆者認為離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時是可以適用缺席審判和缺席判決的。當然對於一些態度惡劣,情節嚴重或故意刁難原告而不到庭的被告,也可以按照《民訴法》第100條的規定,對妨礙民事訴訟的被告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