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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第604條規定 | 標的物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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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第604條規定,標的物毀損
我國民法典第604條規定,標的物毀損
民法典第604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