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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本犯罪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為這種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嚴重,在許多情況下,由工會、婦聯等羣眾組織或有關的第三者進行協商解決,會收到較好的效果。
另一方面是因為這種犯罪的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大多有親屬關係,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幹涉,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訴。
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為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則不在此限,對此人民檢察院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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