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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幾年可構成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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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幾年可構成事實婚姻
同居幾年可構成事實婚姻
1、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不以同居時間為認定標準。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才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否則就不是事實婚姻。不構成事實婚姻的,雙方之間不具有夫妻關係,不用離婚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