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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中債權轉讓人列為

法律 閲讀(2.31W)
訴狀中債權轉讓人列為
債權轉讓起訴時可以把轉讓人列為第三人嗎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對債務人已經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債權人經過合法手續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債權只需要通知給債務人便可生效而不需要債務人同意;因此,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受讓人自然擁有訴訟資格,享有訴訟權利,該第三人成為合法的債權受讓人並且該債權轉讓已經通知給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由於是債權轉讓,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言外之意:“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