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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老年人精神贍養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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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老年人精神贍養權益保障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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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七十四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説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從法律的角度上看,財產應當平等分配,但從司法實踐上看,難免會出現分配不均的情況。在法律上父母擁有財產的分配權,如果父母堅持這樣分配,不存在違法行為的。司法機關在處理這類問題時,一般會採取協商溝通的原則,促使父母與子女的財產分配達成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