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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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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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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屋所有權B房屋使用權C土地使用權D土地所有權。大家選那幾項。謝謝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從上面兩條可以看出當房屋所有權所有的房屋,所處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屆至最高年限時,土地將收歸國有,那麼土地所有規國家後房屋所有權人對於負着在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權將無法行使啊?不能説到時候把房子也叫給政府吧?解答人:社區諮詢小組成員碧鹹房屋的所有權需要通過取得房屋佔用土地的使用權來實現,但是,使用年限屆滿的,可以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法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這一條規定説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