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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不受執行刑期的限制的情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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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不受執行刑期的限制的情況是什麼
假釋不受執行刑期的限制的情況是什麼
假釋不受執行刑期的限制的情形可以歸納如下:
1、罪犯已經基本喪失自理能力,且確有悔改表現,假釋不致再危害社會;
2、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立功表現,假釋不致再危害社會;
3、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罪犯,確有悔改表現,假釋不致再危害社會。
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