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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什麼叫無過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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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什麼叫無過錯侵權
民法典規定什麼叫無過錯侵權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的責任。可見依過錯責任原則,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如加害行為因不可抗力而致,則雖有損害發生,行為人也不負責任。還有,在確定責任範圍時應當確定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受害人具有過錯的事實可能導致加害人責任的減輕和免除。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以無過錯責任為例外。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相關延伸】
問:無過錯責任的適用範圍是哪些?
答:根據《民法典》,無過錯責任的適用範圍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