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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損失與違約金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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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損失與違約金的關係
利息損失與違約金的關係
1、關於違約金的基本性質,根據合同法規定,其對違約金描述以及對違約金的調整是以“造成的損失”為參照系數的,也即仍受民法“損失填補”原則規制,故其基本性質應界定為預定的損害賠償金,是以補償性為基礎的,它是當事人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前確定的。
2、基於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在性質、功能上的相當性以及違約金適用上的方便性,根據合同法上的約定優先原則,可以確定兩者的基本關係為二者不能並用,且應優先適用違約金條款(責任)。
3、民事訴訟中,對於當事人主張的利息應區分是利息損失還是利息收益。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購房人所主張賠償的購房款利息屬於利息損失,適用損害賠償的債上請求權規則,它與違約金在性質、功能上相當,根據合同法約定優先原則,二者並不能並存,應優先適用違約金條款。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可依當事人申請對違約金作出適當調整。
4、購房簽署合同時,一方民事主體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一般會與對方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違約金在約定之後,若發生了逾期交房等情形之後,開發商需要支付違約金,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可以適當調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