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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鑑定工傷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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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鑑定工傷超過15日
工傷傷殘鑑定結果不服超過15天能重新鑑定嗎

不能。《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如果一年後覺得傷病加重了,可以重新申請鑑定。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處理程序】:


1、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單位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單位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沒參保由單位補償。


事故發生後,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單位不申報的員工或家屬可在一年內自行申報。


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後,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勞動部門認為不屬於工傷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根據傷殘等級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社保部門申請賠償。單位沒有給員工上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傷殘鑑定以工傷認定為前提。職工發生工傷,先申請工傷認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或醫療終結期滿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接受勞動能力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