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後債務承擔
公司註銷要經過清算等程序,根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
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
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
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
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