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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申請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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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申請期限是多久
刑事抗訴申請期限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刑訴》 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第一項: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所以,如果你是一審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上訴,否則經過10日開始判決開始執行.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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