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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宅基地的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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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宅基地的申請條件
江蘇省申請宅基地條件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居住擁擠,宅基地面積少於規定的限額標準的;

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户的;

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農村確無住房的:包括批准回鄉定居的職工、離退休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等非農業人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內容就是對於江蘇省申請宅基地條件的相關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