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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履行完畢之後的遺漏的項目應該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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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履行完畢之後的遺漏的項目應該如何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履行完畢之後的遺漏的項目應該如何賠償
1.當事人就交通事故達成賠償協議並且已履行完畢,受害方此後發現該事故給自己造成傷殘後,賠償協議所遺漏的項目侵害人仍應賠償。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三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