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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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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關係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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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之間可以斷絕關係嗎

我國的法律法規都沒有對斷絕父母子女關係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斷絕父母子女關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分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和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

2、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係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係。這種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製的親屬關係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係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自然解除。綜上,對於沒有血緣關係的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以依法解除,但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