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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應該載明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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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應該載明哪些事項
調解協議書應該載明哪些事項
1、調解協議書需要載明的事項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其他法律規定必須要載明的內容。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十九條
調解協議書可以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三)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