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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負債,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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