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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異地執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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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異地執法規定

淄博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異地執法規定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提高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提高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異地執法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異地執法,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和需要,委託具備條件的區縣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執法機構跨區縣行政區域開展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異地執法工作的組織實施,並制定專項實施方案。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支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異地執法活動。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受委託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執法機構簽訂異地執法委託書,明確委託執法的機構、依據、權限、區域、期限以及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備案後,依法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 受委託的區縣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執法機構應當在委託範圍內以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開展異地執法活動,不得再委託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執法人員異地執法時,應當出示委託書和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異地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該行為產生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區縣之間不得開展異地執法活動。

第八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淄博經濟開發區、文昌湖旅遊度假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