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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不承認自己開車應該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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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不承認自己開車應該怎樣處理

一、醉駕不承認自己開車應該怎樣處理

(1)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於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數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醉酒駕駛不承認自己開車作出具鑑定結論。

(2)醉酒與否的標準。目前司法實踐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為飲酒與醉酒的分界線。

(3)吹氣檢測不納入醉駕鑑定。

二、醉駕的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010年4月1日啟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一直以來醉酒駕駛都是交通警察嚴查的主要違規現象,其危害嚴重,因此深受交警的關注。對於醉駕的人員,一般獲會帶回看守所進行醒酒,然後在對其進行處分,造成事件嚴重後果的,除了金額罰款之外,還將對其駕駛證進行吊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