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民族: ,
職業: ,
住址: 。
電話:
被上訴人: ,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民族: ,
住址: 。
電話
被上訴人: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電話: ,
負責人 ,
職務:
上訴請求事項
: 1、撤銷 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對 、 、後續治 療費、殘疾鑑定費的判決。
2、依法判決上訴人誤工費 、護理費 元( 天乘 元/天= 元, 已付 元)、 醫療費 元、後續治療費 元、鑑定費 元,合計 元。
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上存在諸多錯誤,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一審判決中關於誤工費 元的判決錯誤。
1、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一審中被上訴人指出誤工證明、工資證明無經辦人簽字,上訴人請求回單位請經辦人簽字,遭到法官拒絕。上訴人從事庫房管理多年,有會計證、也提供了所在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職業分類應該屬於倉儲,法官為何將其歸於工資很低的服務行業。上訴人認為誤工費應依據誤工證明或相同相近行業工資標準進行賠付。按誤工證明誤工費為元,按相同相近行業誤工費為 元.
(二)一審判決中關於護理費 元的判決錯誤。
1、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2、一審確認護理費 元/天,不符法律規定護工費標準,應當按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醫院護理費為130元到180元)。請求法院工作人員到 醫院調查。法官判的是護理費還是護理補助費?為何與實際護理費差之千里。上訴説明了上訴人在護理費方面已經做出退讓,其要求於法有據,事實成立。被上訴人應賠付上訴人護理費 元。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在我國的交通事故的案件處理中,如果是交通事故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無法協商的,一般就是會起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決處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經過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之後,一方當事人認為判決不好的時候,此時是可以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