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案例>

粟XX與佛山市XX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交通事故案例 閲讀(2.71W)

上訴人(原審原告)粟XX,男,漢族,1965年5月11日出生,住重慶市合川區。

粟XX與佛山市XX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XX部分。

法定代表人冼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吳XX,廣東XX律師。

委託代理人林坤玉,廣東XX律師助理。

上訴人粟XX因與被上訴人佛山市XX公司(以下簡稱新一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粟XX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2015年6月3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結案,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粟XX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的主要內容和上訴請求是:原審和仲裁裁決未認定粟XX和新一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是錯誤的。粟XX於2014年10月9日由唐XX聘請並安排在新一公司位於南海一中西北對面的工地,與其他員工一起從事承台砌磚工作。平時工作由唐XX統一安排,工資也是由唐XX代為發放。2014年11月26日上午10點左右,粟XX在該工地施工中不慎被吊斗撞倒,右手被掉下的磚塊砸傷,經醫生診斷為右環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內固定術後改變。粟XX所在工地實際為新一公司發包給蔣XX的。蔣XX包工不包料,也沒有包他屬下工人的工傷保險。蔣XX將工程轉包給向X和劉X,向X和劉X再聘請唐XX進行管理。粟XX多次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未果。新一公司曾與粟XX達成調解意見:新一公司支付粟XX工傷賠償金149600元。這説明新一公司確認跟粟XX存在勞動關係。原審不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錯誤。上訴請求:1.確認粟XX與新一公司存在勞動關係;2.新一公司向粟XX支付工傷賠償金149600元及醫藥費795元。

針對粟XX的的上訴,新一公司答辯稱:一、原審根據粟XX承認的其由唐XX介紹到工地工作,其工作由唐XX統一安排和管理,工資也由唐XX代向X和劉X發放的事實,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屬於認定事實清楚。二、依據案件事實,雙方不符合認定勞動關係的法律要件。第一,粟XX不是新一公司招用、不接受新一公司的管理。而是唐XX直接招用、管理。新一公司將涉案工程發包給蔣XX,蔣XX將工程項目轉包給向X、劉X,向X和劉X再聘請唐XX對工程施工人員進行管理。粟XX由唐XX招用、管理,而唐XX是向X和劉X所聘工人,而非新一公司員工。第二,新一公司未向粟XX直接支付勞動報酬,粟XX的工資是由唐XX代向X和劉X發放的,新一公司無需向粟XX支付勞動報酬。三、粟XX要求支付工傷賠償款項未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粟XX、新一公司在二審階段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經審查,本院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要求確認勞動關係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應適用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的處理。就本案爭議的其他問題具體作如下評析:

一、勞動關係問題。

首先,勞動關係成立一般應具備以下三個方面的條件: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為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勞動者應提供證據證實其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的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等。而本案中,第一,粟XX工作所在的工地是向X和劉X從蔣XX手中承包,而蔣XX則系重新一公司承包過來的事實,雙方均予以確認。第二,粟XX亦確認其實際系由唐XX聘請,工作受唐XX分派和管理,且工資也從唐XX處受領。第三,對於唐XX作為工地的管理人員,粟XX亦確認唐XX系代向X和劉X進行管理及發放工資。第四,粟XX在仲裁及原審階段均未主張過唐XX實際系新一公司的員工、唐XX系代表新一公司對其進行勞動管理。粟XX從未舉證及主張過其在新一公司的工地工作系由新一公司招聘、分派工作、進行勞動管理和發放工資,因此雙方之間的關係並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關於存在勞動關係的情形。原審未予確認粟XX與新一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處理正確。

二、工傷賠償項目問題。

根據相關規定,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應先經勞動仲裁程序,才進入訴訟程序。而粟XX關於工傷賠償項目的請求並未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原審未予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粟XX可另行主張。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得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粟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慶莉

代理審判員  謝達輝

代理審判員  周 嫄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