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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拘留15天流程是什麼

交通肇事 閲讀(2.06W)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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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異地拘留、逮捕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處理。

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

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

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

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並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訴訟第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機關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複議複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