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動車人行道逆向行駛的規定是什麼?
人行道上行駛電動車算違規,與逆行無關。
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應該在非機動車道內順向行駛。在人行道上行駛電動車與在非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都算是違法行為。
電動車在人行道上時應該推行。
正規的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逆行處罰是罰款2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已經明文規定了“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對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輛,交通管理部門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給予處罰。
對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要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二、電動車逆行出事故怎麼承擔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三、交警對交通違章處理的權限有哪些?
1、 路面執勤執法民警的權限
(1)、當場處以五十元(含)以下罰款權;
(2)、警告處罰權;
(3)、對違章事實清楚,而處以五十元以上罰款或者吊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理的,有開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到執行機關接受處理權;
(4)、對當事人進行傳喚或者暫扣、滯留、收繳駕駛證、行駛證和非法裝置、牌證或者拖曳或鎖定機動車車輪的強制措施權。
2、 大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權限
(1)、對違章異議的調查權;
(2)、對當事人留滯權;
(3)、警告、罰款、吊扣、吊銷等行政處罰權;
(4)、對違章作出者五十元以上罰款、吊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和對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審批權。
根據公安部《交通違章程序處罰規定》,中隊一級沒有交通違章處理權,但可以根據大隊的授權處理相應的違章行為。
3、 支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權限
(1)、全市範圍內的違章處理錯案糾正權;
(2)、全市範圍內的違章處罰權;
(3)、對大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作出的處罰的複議權;
(4)、對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或留滯權;
(5)、對吊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含)以上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批權。
4、總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權限
(1)、全省範圍內的違章處理錯案糾正權;
(2)、全省範圍內的違章處罰權。
5、對報廢車輛處理的權限:市一級或省一級車輛管理部門有作出對報廢車輛強制報廢的決定權利。
6、對沒有合法來源憑證車輛的處理權限:市一級或省一級公安機關可以對車輛權作出罰沒決定。
電動車在人行道上其實不能稱之為逆向行駛,在人行道上不按照指定的路線駕駛的話是屬於違規的。對於電動車違規是由各地的交警部門根據實際的狀況,可以進行一定數量的罰款或者當場讓其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等各種方式來處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