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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需要多久 | 期限是怎樣的?

車輛年審 閲讀(2.36W)

瞭解股權質押的內容,可以讓質權人更加了解有關質權的的相關法律問題,更好的行使自身質權,下面由小編為您介紹“股權質押需要多久”“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的適格性和特殊性”“質權人權利”等股權質押的重要內容。

股權質押需要多久,期限是怎樣的?

一、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期限

《擔保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的依據是物權法定原則。登記部門要求登記一個擔保期間是不合適的,規定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合理的。但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就不合理了。雖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創設物權。但是物權分為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的一個重要區別在於,除了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當事人可以對物權的有關內容作出約定。《擔保法》沒有對擔保期限作強制性規定,因而擔保期限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當事人對擔保期限的約定只有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時,才導致無效。在這個問題上《擔保法解釋》走了極端。實踐中,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一般都設定質押期限。法律應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時,當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則設定質押期限。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的適格性和特殊性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設定質押標的的適格性

股權開始成為質押標的。股權內容的財產性特徵加上股權的可讓與性,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符合質權之標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的特殊性

從財產性角度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價值由公司資產狀況和經營狀況等綜合因素決定。類似商譽的公司無形資產缺乏客觀統一的評估標準,公司經營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受經營管理者主觀因素影響。

從可讓與性角度看,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閉性特點,股權的轉讓有自己特有的程序。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沒有記名和無記名的區別,佔有股權的形式一律體現為將股權歸於股東名下。

三、不轉移質物佔有而設定質權所帶來的法律問題

民法一般理論,質押應轉移標的物佔有。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類似抵押,不轉移質物佔有。

質權的效力只是質權人於其債權受償前對質物有留置權利。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中,質權人不佔有質物,留置效力無從體現。

《擔保法》規定:“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這是質權的保全效力。因出質股權仍然在出質人名下,質權人難以處分出質的股權,這就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權的保全在落實上困難重重。

《擔保法》規定了質權人行使質權的方式:與出質人協議以折價的方式取得出質股權或依法拍賣、變賣出質股權。當事人就質權實行方式達成協議的,質權人可自行採取拍賣或變賣措施。訴訟不是質權行使的必經程序。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中,質權人不佔有質物,無法自行行使質權。這意味着如出質人不願意協商折價,質權人只能通過訴訟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實現質權。根據我國公司法,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擁有股權的依據。英美擔保法有以股權證的轉移佔有於質權人來達到設質目的的規定。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方式和效力

擔保法以質押事項記載於股東名冊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的公示方式和質押合同生效條件。實踐中,許多公司沒有正式的股東名冊,且並非任何人都可查詢股東名冊。股東名冊登記的公示效力有限。當有限責任公司這種“熟人公司”,利用股東名冊倒籤質押日期逃避債務或刪改股東名冊影響出質合同效力,從而損害質權人利益時,難以受到法律追究。

為彌補股東名冊登記公示效力缺陷,有些地方參考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做法將產權交易所作為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的登記機構。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結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上市公司股權交易的登記結算工作,可有效控制託管的質押股權。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不一定要經過產權交易所。且產權交易所不保存有限責任公司的完整檔案資料。實踐中,對股東身份的證明依賴於工商部門的記載。利用工商登記公示股權質押的情況必要而且可行,便於統一管理,加強監督。因此,可以規定將股權質押合同在工商部門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就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擔保法》和《擔保法解釋》規定登記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混淆了質押合同生效與股權質權設定,沒有區分物權變動的原因和結果。根據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發生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原因與物權變動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其成立生效依據不同法律原則。質押合同是股權質權設定的原因,股權質權設定是該原因行為的結果。原因行為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股權質權合同的生效應適用合同法中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而質權的設定應有進一步的物權公示。

五、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中的質權人權利

(一)質押股權中的共益權是否一併出質

股權質押作為自益權和共益權的結合體一同出質。因自益權和共益權是目的和手段的關係,並非獨立的兩種權利,實現質權時,對質押股權整體處分,非只處分自益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自益權與公益權相關聯,公司重大決策會影響公司資產,從而影響質押股權財產價值,故在行使質權的條件未滿足之前,雖仍由出質人行使共益權,但應賦予質權人對公司重大決策及經營管理狀況的知情權,明確質權人可以列席公司的股東會、查閲股東會決議和公司財務資料,以便由於公司經營管理原因導致質押股權價值嚴重受損時,質權人能夠及時行使質權保全權利。

(二)質權的效力是否必然及於質押股權孳息

《擔保法》第68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法解釋》第104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這兩個規定有衝突。根據《擔保法》,質權的效力是否及於孳息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但《擔保法解釋》排除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在這個問題上,司法解釋應當修訂得與擔保法的規定相一致。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質

轉質是質權人為擔保自己或者他人債務而在質押標的上設定新的質權的行為,分為責任轉質和承諾轉質。責任轉質是指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無需出質人同意而將質押標的轉質與第三人的行為。承諾轉質是指,質權人徵得出質人的同意,在質押標的上設定新的權利質權的行為。

《擔保法解釋》規定了承諾轉質。根據這一規定,轉質的目的只能是為自己的債務擔保;轉質所擔保的債權只能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內;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轉質權人對於轉質人的債權如果已屆清償期,無論轉質人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都可以直接實現其質權,在實現質權時,應當優先清償轉質權人的債權,然後再以其餘額清償轉質人的債權。出質人向轉質人清償債務後,原質權消滅,轉質權並不因此消滅,轉質權與原質權相互獨立。承諾轉質的實質取決於出質人對其合法權利的行使,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的原則;而責任轉質則存在着明顯的利益衝突和風險,發生糾紛的可能性較大,司法解釋因此肯定承諾轉質而否定責任轉質。

這一規定雖針對動產質押做出,但根據權利質押沒有規定的,適用動產質押的規定的原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的質權人可經出質人同意後轉質。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的承諾轉質法律或司法解釋應進一步明確:轉質的條件和登記程序與設定原股權質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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