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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證券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證券糾紛律師解答 閲讀(2.66W)

在理財產品逐漸多樣化的今天,證券、股票等投資方式逐漸為大眾所接受。因為有專業的證券公司做基礎,是的證券投資變得十分頻繁,證券合同糾紛也變多了起來。那麼,目前證券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哪幾種?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目前證券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證券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1、調解

調解是高效、低成本解糾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我國證券糾紛的處理上並未有多大發展。調解既有利於訟累,減輕人民法院的負擔,而且可以加速糾紛解決、降低成本。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在證監會、全國證券業協會、省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比較大的證券公司等設立調解委員會,大力發展非訟調解;另一方面,通過證據制度改革和完善、強化律師參加訴訟的作用,繼續完善訴訟調解。訴訟調解作為一種高效的解糾方式,在美國和加拿大等發達國家也被大力發展和廣泛應用。

2、仲裁

仲裁把調解和訴訟的優點集於一身,也是需要大力發展的一種解糾方式。仲裁是高效率的,尤其對於證券糾紛中牽涉數額較小的客户申訴,可以幫助申訴的投資者避免成年累月的訴訟以及支付大筆的律師費用。在美國,仲裁在證券法的執行中起着關健的作用。美國證交會鼓勵交易所的會員向其客户提出規範化的仲裁協議,以解決爭議。紐約證券交易所規定其會員之間的一切爭議必須通過仲裁解決,並且允許會員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主持下對會員提出仲裁。證券業協會中的其他自律組織也提供仲裁服務。在1994年,證券業自律組織共收到6486件,其中5542件得到了解決,成功率達85.4%。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了對股票當行和交易有關的糾紛,當事人對證券爭議可以按約定進行仲裁調解;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的發行或交易引起的爭議,應當由證券委設立或者指定的機構調解或仲裁。但仲裁在我國還沒有足夠的發展和應用,隨着我國證券市場逐步發展,證券糾紛數量的上升,以及嚴格責任、強化監管、加強執法的要求,發展證券糾紛仲裁,有着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3、集團訴訟

相當一部分的證券糾紛都具有一個共同特徵,就是許多投資者同時受到侵害,而且受侵害者往往處境相同,加之證券糾紛中往往就單個投資者而言,數額並不大,且證券訴訟中律師費用的昂貴,使由一羣受到相同侵害的投資者共同提出集團訴訟,成為一種有效降低訴訟成本、有效維護弱小投資者權利的解糾方法,尤其對於證券市場上眾多的小額投資者的利益保護有重要實踐意義。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集團訴訟,但由於實踐中這類案件相對較少,集團訴訟的審判經驗並不豐富;而且,由於集團訴訟推選訴訟代表人還沒有一個較為統一的辦法,訴訟代表人推選困難,而人民法院又因在工作量的計算上存在以案件數量計算方法,使集團訴訟因在通知、發送傳票、送達法律文書、審理、書寫判決書等方面實際工作量的加大,使法官也極不願意受理集團訴訟,而寧願單獨立案逐個審理。因此,在證券糾紛的解決中,為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能真正得到保護,有必要通過實踐進一步強調和完善集團訴訟制度。

簡單來説,證券投資合同的簽訂本來就是為了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事件的。但因為合同內容約定的不明確或者其他原因,而造成相關糾紛,目前一般的解決方式為仲裁或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