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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的認定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閱讀(2.94W)

一、罪與非罪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的認定

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對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進行擾亂、衝擊等行爲是否構成犯罪,關鍵看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後果。如果尚未造成上述後果的,則不構成犯罪,可按照《集會遊行示威法》第3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二、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行爲人使用暴力方法對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進行破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乘機搶劫的,應分別以傷害罪、殺人罪或搶劫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