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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考試作弊罪立案標準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閱讀(2.87W)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組織考試作弊罪立案標準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啓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