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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貨幣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爲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營利目的,否則不構成犯罪。但是本條並未對主觀目的予以規定,行爲人只要出於故意僞造貨幣的,一般就可以認爲構成本罪,而不必過於苛求其必須具備什麼目的。如果行爲人確實是爲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爲了自我欣賞而僞造極少量的貨幣的,可視爲《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3條所稱“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爲是犯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是國家財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本國貨幣管理制度,二是外幣管理制度。
所謂本國貨幣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幣的管理制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具有強制流通力,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國家對貨幣印製和發行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貨幣發行權屬於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是人民幣的唯一印製和發行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印製和發行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透過日常的現金收付和貨幣發行工作,來組織貨幣的投放與回籠,控制貨幣的供應量,調節貨幣的流通規模,使貨幣流通與商品流通相適應,保持貨幣的基本穩定。任何僞造人民幣的行爲都會侵犯上述貨幣管理制度。所謂外幣管理制度,是外匯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
外匯管理制度,是指國家對外匯的收、支、存、兌等行爲進行監督與控制的制度。根據1997年1月14日修正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國家對外匯實行集中管理、統一經營的方針,禁止外匯自由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同時,公民和單位,可以持有外幣,並可以到指定的銀行根據當日外匯牌價兌換成人民幣。在特定地區或部門,還可以用外幣直接購買商品或支付服務費用。因此外幣在一定意義上同人民幣具有相同的性質,僞造外幣同樣侵害我國的貨幣管理制度,危害了交易的安全。僞造貨幣的行爲,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損害國家貨幣的信譽,嚴重危害國計民生,應爲法律所不許。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爲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僞造貨幣的行爲。
所謂僞造貨幣,是指沒有貨幣制造權的人,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使用多種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爲。對於僞造的貨幣應當注意必須是仿照真人民幣或外幣制造的,與真幣相似的假幣。如果不是仿照真人民幣或外幣制作的,而是構成詐騙罪,不是構成本罪即僞造貨幣罪。僞造的貨幣,主要應在於它與真幣的相似性,而不在於其相同性,即不要求與真幣完全相同,一模一樣。儘管科學技術已非常發達,致使僞造假幣的手段越來越高明,僞造的效果極爲逼真、難以辨認,但行爲人畢竟是以假幣冒充真幣,因而有的自然不可能達到與真幣完全一致的程度。其相似性則只要求足以矇蔽、欺騙他人,達到以假幣亂真、可使人信以爲真即可。
僞造貨幣,其行爲的結果是假幣。假幣根據製造方法的不同,具體可分爲以下幾種不同的類型:一是機制膠印、凹印假幣;二是石板、蠟板、木板印假幣,三是謄印假幣;四是複印假幣;五是照相假幣;六是描繪假幣;七是板印假幣;八是複印、制板技術合成假幣;九是仿照硬幣鑄造的假幣;等等。
本罪系行爲犯,行爲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僞造貨幣的行爲,就可構成本罪。其不要求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實際的危害後果爲構成犯罪的必要前提。至於未遂的標準,則應視其僞造的行爲是否實施完畢而定。如果行爲人仿照某種貨幣進行僞造,實施了所有制造工序的行爲,即構成既遂,反之則爲未遂。

僞造貨幣罪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