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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綠化是否應該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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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經過國家機關的登記而擁有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之後,是需要繳納稅額的,但,根據我國現行法,若是爲了鞏固利益而佔據的土地是不在納稅範圍之內的。那麼,土地使用稅綠化是否應該繳稅?這個問題不可一概而論,本站小編整理了下列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土地使用稅綠化是否應該繳稅?

1、關於房地產開發綠化地帶徵免稅問題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9]140號)規定,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開發小區內的道路、綠化用地,應繳納土地使用稅。而對小區外的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凡企業申報暫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或認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2、關於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明確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已銷售房屋的佔地面積,可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計稅面積中扣除。

3、單位的公共綠化用地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十三條的規定,關於對企業的綠化用地可否免徵土地使用稅問題。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 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因此,若屬於單位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屬於企業廠區內的綠用地,應按規定計徵土地使用稅。

在公共場所的綠化面積用地是不用繳稅的,但,者其中還有例外的情形,比如,房地產開發商建造的小區內的綠化面積是在納稅範圍之內的。因此,也可以簡單的認爲,只有是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建造的綠化用地是不要繳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