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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程序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9.84K)

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程序

二、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爲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三、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四、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五、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六、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七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當事人對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