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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除斥期間的特殊規定爲:撤銷權的行使時間爲一年,自債務人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這個時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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