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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對方需要哪些資料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1.15W)

1、 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起訴狀正本和副本均必須提供原件,原告爲個人的必須親筆在"具狀人"一欄中籤名,原告爲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2、 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1)原告爲個人的,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必要時提供原告的戶籍證明;被告爲個人的,提供其戶籍證明或暫住證明;
(2)原告爲單位的,提供其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被告爲單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記證明。
3、 公民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不能親自參加訴訟活動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不是律師的,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4、 提供下列證據材料,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複印件),按順序編號,列出證據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
(1) 證明原告訴權的證據;
(2) 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起訴的民事法律關係的證據;
(3) 證明原告所訴事實、理由存在的證據;
(4) 其他可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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