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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爲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四條
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爲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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