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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公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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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公證法律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暫行條例》均作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協議公證的效力

1、法定證據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爲、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對公證的這一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

3、法律行爲成立要件。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爲必須採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即成爲相應的法律行爲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爲設立、變更或終止必須辦理公證,則公證也成爲其成立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