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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書可作爲訴訟的證據,我國法律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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