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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職務發明的所有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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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職務發明的產權歸誰?

特殊職務發明的所有權歸誰?

特殊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執行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爲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職務發明主體的權利義務是什麼?

1、發明者的權利與義務

雖然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的單位,但發明人或設計人也享有部分權利。具體表現爲:

(1)署名權。在專利申請檔案和專利檔案上署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一種固有的精神權利,特別是對職務發明人來說,雖然他們不能成爲專利權人,但他們以署名方式表明身份的權利不可侵犯,不可轉讓。職務發明人有權署名,也有權不署名,也可以署假名或筆名。

(2)獲取獎勵與報酬的權利。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2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1)專利申請權。

相較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用人單位的權利集中體現在其掌握了僱員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即單位有權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如單位申請且獲批,單位即成爲專利權人,並可取得行使專利權的完整權能;但如單位放棄了專利申請權,那麼該發明創造也並不能當然地轉爲非職務發明創造,而應作爲社會公衆財富,爲公衆所利用。即發明創造只要符合“職務”一詞的基本條件,單位就成爲了權利的所有人,無論其是否行使專利申請權,原發明人或設計人都不得以非職務創造發明對該發明創造行使專利權。

(2)給予發明人獎勵或者報酬的義務

單位的此項義務與前文所述發明人獲取獎勵或報酬的權利內容基本一致。

綜上所述,職工在單位利用物質條件搞發明創造,如果是特殊職務發明,則專利作品的所有權歸單位,這是和一般職務發明截然不同的。單位享有申報專利權的權利,並應當履行給職工報酬的義務。作爲職工,在發明作品上享有署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