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發明未經單位批准使用是否構成侵權?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爲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員工所進行的發明創造,是以公司職工的身份,根據公司的要求,利用公司提供或者聯繫的資金、設備、圖書資料等完成,且員工與公司之間並沒有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決定了該專利權只能屬於公司。如果員工未經公司許可,尤其是在公司已經制止的情況下仍然使用,無疑侵犯了公司的專利權。
二、哪些發明屬於職務發明?
下列發明屬於職務發明:
1、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
2、履行單位在本職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
3、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但國家對植物新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但約定返還資金或者支付使用費,或者僅在完成後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驗證或者測試的除外。
三、職務發明報告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除單位另有規定或者與發明人另有約定外,發明人完成與單位業務有關的發明的,應當自完成發明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單位報告該發明。發明由兩個以上發明人完成的,由全體發明人共同向單位報告。
發明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明人的姓名;
2、發明的名稱和內容;
3、發明爲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及其理由;
4、發明人認爲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職工在崗期間有了新發明,經過認定是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單位。職工不能擅自使用,在未經批准下使用就是侵權行爲,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失要承擔民事責任。職工完成發明後要儘快的上報給單位,方便單位管理並確定物質獎勵數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