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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的客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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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上轉播的作品也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的,對於這種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權人的權利,我們稱之爲著作權。

網絡著作權的客體是什麼

網絡著作權的兩種含義

第一,著作權人把傳統作品上傳至網絡上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權利。

第二,網上數字作品複製、發表、署名、發行著作人所享有的權利。

網絡著作權的客體是什麼?其實就是指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中的第三條中有對“作品”進行了規定。不單單只是“作品”兩個字這麼簡單。

網絡著作權的客體例子:

1、以文字形式呈現的文字作品;

2、以口頭的語言呈現,無固定物資載體作爲基礎的口頭作品;

3、可以以特定形態比如肢體語言表演出來的藝術作品;

4、以優美線條、色彩相結合勾畫出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具有立體造型的美術、建築作品;

5、記錄客觀事物外在的攝影作品;

6、能夠透過電子產品放映、播放的電影作品等等。

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的第二條對“作品”的又做了進一步的定義。

著作權法下保護的作品的要求:

第一,應該是屬於作者本人的而不是抄襲,要出自自己的創作。

第二,原創作品的創作範圍應該要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範圍的領域範圍內。

第三,不能沒有表現形式,無獨立性。

第四、不包含禁止違法的作品。

現在網絡科技的普及發展迅速,以網絡爲媒介資訊在網絡上得以迅速傳輸。現在網絡作品上常以文字、短視頻、圖像、攝像含各種音樂、戲曲、曲藝、舞蹈、雜技等藝術內容的各種形態呈現出來。因此,對於網絡著作權的客體又作了進一步的定義:是以超媒體方式傳送,數字信號支援,網絡爲載體的轉播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