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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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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範圍

知識產權保護範圍涉及了許多的領域,知識產權保護也使很多領域的產權人對自己的勞動成果有了一定的保障,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已經被世界各國知識產權理髮所認同,可以有效地制止各種侵犯產權的行爲。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

根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

(1)文藝、藝術的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

(3)人類一切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

(7)制止不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權利。

根據作爲《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有關規定,知識產權包含下列權利;

(1)版權與鄰接權。

(2)商標權。

(3) 地理標誌權。

(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5)專利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7)爲披露過的資訊專有權。

由於TRIPS協議與國際貿易制裁掛鉤,具有相當的強制力,其對知識產權客體權利的規定,已經成爲世界各國知識產權理髮所認同和遵守的保護範圍。

二、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知識產權範圍

依我國《民法典》第五章第三節的規定,我國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事實上,根據我國現行國內立法和參加的國際公約,學者們認爲我國法律所保障的知識產權範圍包括: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專利權、工業版權、商標權、商號權、產地標記權、商業祕密權以及各種反對和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TRIPS是世界貿易組織的重要法律檔案,對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和國際間的知識產權相互保護產生了重大的影響,該協議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廣泛,強化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效力,明確了法律救濟的措施和具體手段。我國作爲世貿組織成員國,該協議也成爲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