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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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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著作權侵權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途徑一:調解。《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調解,是糾紛當事人按照自願的原則,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當然,達成協議後,很可能也會出現一方反悔、不執行調解協議,調解失敗,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

途徑二:仲裁,是仲裁機構依法行使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法律行爲,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只有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纔可以提起訴訟。

途徑三:訴訟。訴訟是透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主要用於:

1、當事人直接因著作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透過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一方在達成協議後反悔,另一方透過訴訟解決糾紛;

3、一方不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提起訴訟解決。

訴訟的時效期爲三年,超過三年失去勝訴的機會。

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程序是怎樣的?

(1)蒐集和整理相關證據材料

包括證明爭議的著作權存在並能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證據、原告與爭議著作權相互關係的證據、侵權行爲存在和實施侵權行爲的具體方式的證據、被告與侵權行爲關係的證據、侵權獲利與侵權程度的證據等。

(2)證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權本身成立

第一,證明原告有訴訟主體資格,著作權歸屬於原告。即原告作爲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國人,都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享有著作權的資格。並且原告與著作權直接存在法定的關係,著作權歸於原告和被許可使用。

第二,證明爭議作品的存在。即原告應提供具體的作品,如書籍、錄音等。

第三,證明作品在我國享有著作權。即證明作品是原告創作的作品,並提交作品底稿,說明創作的完成時間,以排除他人抄襲的可能性。並且原告作品內容合法,屬於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內。

(3)證明侵權行爲存在以及具體的侵權方式

對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鄰接權客體的情況,原告要證明侵權行爲是由被告實施並且在被告使用後的相關證據。例如擅自複製和出版發行原告作品的侵權行爲,原告需要到市場上購買侵權物品。爲了讓證據更加準確並且更具有說服力,原告可以聘請公證處的公正人員一起去購買侵權物品,請公正員對整個購買過程進行公正,製作公證書。

一般情況下,只要原告證明了具體侵權行爲方式的存在,也就同時證明了侵權行爲的存在。

(4)選擇管轄法院

作爲原告,選擇法院的基本原則是:方便原告原則、原理被告原則、選擇較大城市的原則。這樣做主要是因爲不同的法院對同一案件的審判結果可能會存在差異,甚至是比較大的差異,而侵權訴訟案件一般都有幾個法院可供選擇,因此採用上述三個原則有利於原告。

(5)起訴前的措施

作爲原告應考慮申請訴前禁令、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這樣做主要是爲了防止被告繼續實施侵權行爲,將一些重要的證據固定下來,爲勝訴後能夠獲得實際的經濟賠償做保障等。這些做法都是爲了訴訟中對原告主張的支援以及勝訴後對原告財產的保護。

(6)立案、準備開庭

(7)要求被告承擔法律責任

原告應當提交自己因侵權所受經濟損失的證據;或被告獲得非法利潤的證據;或許可他人使用時獲得許可使用費的證據。以及提交原告維權合理開支和原告聲譽受到損失的證據。以此來請求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著作權侵權糾紛在發生之後一定要及時的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透過第三方調解,或者仲裁,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只要有合法的證據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儘可能多方面的收集證據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