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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如何判定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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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以下四個要件,才構成專利侵權行爲:

根據規定如何判定專利侵權

(一)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首先,鑑於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一般應當是指獲得國家知識產權  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鑑於專利權的時效性,只有在規定保護期內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放棄等原因失效的專利權纔是有效專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專利權由於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將被視爲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二)有違法行爲存在。即行爲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爲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爲。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了5種不認爲是侵權的行爲,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爲人不能舉證以此作爲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爲人構成專利侵權,並依法承擔責任。

(三)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爲而實施該行爲;所謂過失是指行爲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爲。但也有例外,例如即使行爲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四)應以生產經營爲目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爲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爲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侵權行爲如果成立的話,那麼是必須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首先專利是屬於有效的專利,並且是沒有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而故意去進行侵權的行爲,並且是以生產經營來作爲目的,也就是說在主觀上也是存在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