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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商業祕密的方式有幾種

商業祕密 閱讀(1.92W)

一、保護商業祕密的方式有幾種

保護商業祕密的方式有幾種

企業採取商業祕密保護措施時,可以同時或單獨透過以下幾種途徑來予以保護:

(一) 勞動法保護

用“保密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的模式來實現,因爲兩種方式各有優缺點,由於企業要求既要少花錢又要長期有效,只能這樣做了。如果員工違約企業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來維權。

(二) 其他行政法保護

對侵犯商業祕密的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行政法規,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讓行政機關來查處。這種方式有時更有利於糾紛的解決。有關行政機關指公安和工商局。

(三) 民法保護

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違約之訴的根據是《合同法》,侵權之訴的根據是《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20條的規定。可以要求新用人單位和員工承擔連帶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有:支付違約金、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等。

(四) 刑法保護

依據如下: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祕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12月28日透過)。第七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爲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商業祕密的保護期限:

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只要商業祕密還具有祕密性,就應當保密。

根據《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勞動者對單位的忠實義務,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屬於法定的義務,權利人與義務人即使沒有約定保密期限,只要該項商業祕密未被公開,仍然具有經濟價值,且權利人對其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祕密,則知悉該商業祕密的單位和個人就應當繼續履行保密義務,直到該項商業祕密公開爲止,即當事人保密義務的期限與商業祕密的存續期限相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約定。

商業祕密關係着一家企業的發展,如果不能很好對對自己的商業祕密加強保護,而被競爭對手或者他人知曉的話,必然會給企業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甚至有的企業因爲自身商業祕密泄露,導致經營出現問題,慢慢的企業的發展也就開始走了下坡路。由此可見,加強對商業祕密的保護,對企業的發展也是很重要的。